何謂他字案?

最近新聞很熱閙,特別是檢調單位有很多新聞……其實這兩年內,什麼誰誰誰又被抓到貪污什麼的,層出不斷,就常常聽到一堆什麼案檢查官進入偵查之類的新聞,案子是很多啦!不過好像都沒把真正的惡魔黨大頭目給抓到!挑眉質疑 這次大頭目終於露出狐狸尾巴,但是呢,我們執法單位是否真能抓到這隻伸手就能抓住的尾巴?聽說最後的結果會很吐血…枯萎的玫瑰
 
算啦!不提也罷!不過有時常聽新聞或者一些政論名嘴在說案情時常聽到一堆法律名詞,其中有個名詞我一直不太懂,就是「他字案」!我起先以為那不過是一個檢調機關給每個案件的一個文號而已,不過新聞上動不動就提「他字案」,「偵字案」…..他們究竟代表什麼意義?最近實在太閒了,就上網瞧瞧…嗯…原來是這麼回事!我轉載一下我找到的,算是分享一下法律小常識囉!

偵字案與他字案
 
假若檢察官或警察,僅認為某人涉有嫌疑,但又未有任何證據時,檢察官若傳喚此人詢問,在法律上原本應以證人身份出現,但若以證人傳喚,似乎又有問題,因此時檢察官實質上已將某人設定為被告,而在我國並不承認被告可以為證人,因此為解決這個矛盾,實務即發展出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

所謂偵字案,即是檢察官已將某人設定為被告,此時這個被告享有任何訴訟法上被告的所有權利,且此時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不是起訴,就是不起訴或緩起訴,一定要對外的公示,且詳載事實理由。而若為他字案,即是檢察官只是懷疑某人涉嫌,但是尚未有證據支持,因此先以他字案為偵查,此時被懷疑者稱為關係人,而檢察官若進一步偵查發現其確有重嫌,即會將他字案轉為偵字案,若發現無涉嫌可能,即以行政簽結的方式終結該案,此種方式,無庸對外公示,當然也沒有說明理由的必要。至於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偵或他字案,解釋上,若檢察官只是單純懷疑,是為他字案,若達於合理懷疑,則為偵字案,但是此抽象用語明顯容易造成檢察官的恣意操弄,而產生以下的影響.
 
影響
 
1.權利行使的差別
偵查實務上所發展出的這種區分,雖然方便檢方辦案,畢竟就偵查而言,被告防禦權的行使是不利案件偵查的,但是如此的操作方式,等於將被告的防禦權由檢察官所恣意決定的名稱,而有所差別,此實已嚴重侵害被告權利,而有違憲之虞。
因若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其在偵查中可以行使緘默權與辯護權,但若被認定為是關係人,其性質因屬於所謂證人地位,而證人所能行使的權利,有以下與被告不同的權利差別:
不自證己罪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一條證人擁有與被告緘默權類似的不自證己罪權,但是被告行使緘默權無須有理由,而不自證己罪權的主張,依據第一八三條第一項卻必須釋明,或以具結代釋明,且一旦證人不行使之權,即代表放棄,而不可再為主張。
告知義務:關於證人的不自證己罪權,雖然依據第一八六條第二項,偵查機關亦有告知義務,但是比起對被告第五九條的告知義務,明顯有極大差別,除了告知範圍較小外,同時關於違反效果針對證人部分並無明文。
諮詢權:關於證人在我國並不擁有辯護權,頂多依據第二四八條之一,證人若為被害人時,得由法定代理人等陪同在場的諮詢權,此與被告的辯護權是有相當差距的。
錄音錄影:針對證人詢問並無類似第一百條之三必須錄音錄影的規定。
 
所以總結而言,證人於刑事訴訟上所擁有的權利是遠低於被告的,因此若檢察官為了偵查上的便利,而以他字案處理,則所謂關係人可能皆無法行使被告權利,此對於檢察官當然有利, 但對此關係人而言,卻相當不利。
2.偵查終結的差別
而在偵查終結後,若為偵字案,其處理方式不外: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但若為他字案,因非正式成案,因此若偵查終結後,並未發現有任何嫌疑,則實務以行政簽結處理,此與所謂不起訴或緩起訴有以下效果上的差別:
非法律程式:行政簽結完全為實務運作方式,非法律所規定。
僅具有有對內性:即簽結僅是一種內部作業,因此也無公示與否的問題。
無法救濟: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可以以再議方式救濟,但是行政簽結屬內部行為,無法為救濟。
 
因此若為行政簽結,案件不僅就此終結,同時也無再議可能,而可否再行起訴,更成問題,此對所謂關係人雖無不利,但卻對告訴人相當不利
 
結論
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區別,雖然有助於檢察官可以利用此,而避免相對人行使刑事訴訟上的權利,以方便辦案,但相對而言,卻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極大侵害,如果檢察官不讓行為人擁有被告權,則以他字案處理,而一旦偵查快終結時,若事證已足,則立即轉換成偵字案,但此時行為人的權利已無可行使.而對被害人而言,檢察官若為了防止再議,也可能利用此種區別,而將案件列為他字案處理.因此所謂他字案的存在,不僅法文明文,同時其易為檢察官所操弄,嚴重侵害人民所享有的程序權利,其反應出我國強調犯罪控制,卻忽略正當程序保障的一面.

 
這樣大家就了了吧!這就是為何常常一些政治輿論會對一些重大案件被列入他字案而譙到無力,就是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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